“西湖龙井”注册商标被用 北辰超市成被告

30.03.2015  19:06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称,原告系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西湖龙井”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3年4月25日,在北辰超市公证购买了茶叶一盒,被告北京北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西湖龙井”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茶叶包装上,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4月2日(星期四)下午14时,在朝阳法院民三庭(酒仙桥)三层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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