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提示:为孩子织好公共场所“安全网”
20.08.2015 20:1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因为一个孩子受伤,背后就有一个家庭遭受伤害。”在西城法院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上,旭旭的遭遇引人唏嘘更发人深省。“该单位启动电动伸缩门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60%的主要责任。旭旭的父亲当时不在孩子身旁,事发后才赶到,未尽到监护责任,承担40%的责任。最终,该单位赔偿旭旭各项损失五万四千余元。”
西城法院未审庭负责人甘小琴法官介绍道,西城法院经调研发现,近几年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的案件,呈现出被告类型广泛、设施设备致害多、监护责任缺位等特点。
人们通常理解的公共场所主要指商场、银行、车站、公园等人流量较大的场所,其实在实践中,所有具备公共性、管理性或服务性的场所都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比如饭店、河流、天文馆等,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这些场所的经营管理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起因分为设施设备致害、服务管理未尽责和第三人侵权三大类,其中最容易致害的就是看似普通但具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例如电梯、超市货架、玻璃门、公园地灯等。
九岁的小骏就遭遇了玻璃门带来的横祸。小骏跟爸爸去饭店吃饭,没有空桌就被安排在了屋外的桌子就餐。为了寻找进屋催菜的爸爸,小骏没有注意到擦得光可鉴人的落地玻璃门,一头撞在门上,玻璃门整扇碎掉并将小骏扎伤,送医后小骏头部缝合7针,胳膊和腿部缝合45针。最终,法院判令饭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公共场所管理人通常已经设置了基本警示标志或安全提示,但往往忽略了未成年人特殊性。”据甘法官介绍,由于未成年人对潜在危险缺乏识别和防范能力,因此相关法律对公共场所的安全标示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小骏的遭遇为例,饭店的玻璃门右上方虽有一个红色指示箭头,但位置较高,导致小骏未能分辨,饭店同样不能免责。“我们也注意到,多数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都存在监护人监护缺位的问题。”旭旭和小骏受到伤害时,作为监护人的父亲都不在场,因此也分别承担了40%和30%的责任。
“公用场所管理者、家长以及每一个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才能为孩子们在公共场所的安全织就严密的‘安全防护网’。”甘法官建议道,公共场所应当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危险性设施的检修维护力度,同时针对儿童特殊性,采用循环播放安全提示、设置醒目标志等更具针对性的警示措施,易发生危险和混乱的场合最好配备专人负责秩序维持,配备医务室或医务人员,一旦发生事故第一时间给予救治。甘法官也向家长们发出倡议,在对孩子加强安全教育的同时,要尤其注意进入公共场所后的看护,不让未成年人脱离视线或看管,即使必须要离开,也要找工作人员或信任的人帮助看管。一旦发生事故,不要惊慌失措,及时报警并向身边群众及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求助。孩子得到救助后作为家长也要及时保存现场照片等证据,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维权纠纷留取证据。
“在保护未成年人安全问题上,法院也在尽自己一份力。”据甘法官介绍,近几年来西城法院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先后给涉案的西城区某知名商场、大型连锁超市、职业体验馆等机构发函,提示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并深入辖区的中小学开展专题安全教育,今年暑假前,西城法院未审庭的法官就先后前往西城外国语学校、北京市第四十中学、什刹海体校等开展包括公共场所安全知识在内的暑期安全教育。“今天,西城法院未审庭正式开通微信公众号‘西语少年’,希望通过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让更多人关注未成年人成长,传递法治正能量。”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艳红如是说。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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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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