夕阳老人被辞退 起诉单位要求补偿未支持

21.10.2015  19:43
  近日有关“延迟退休”的消息被大家广泛关注,虽然目前“延迟退休”的建议只是处于研究阶段,但是实际生活中,老年人退休后重新工作的例子并不少。老年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去工作产生纠纷应当如何维权?下面以一个典型案例的解读,希望广大老年朋友引以为鉴。

  2013年64岁的赵大爷与一保洁公司签署了《劳务协议书》,之后一直为该公司服务, 但在2015年2月的某一天其主管告知他被辞退了。赵大爷对自己无故被辞退很生气,于是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自己一个半月的补偿金2850元以及之前一个月的加班费1900元。

  赵大爷说,2013年9月自己入职保洁公司,之后连续在公司工作。2015年2月份的某日上午10点半,公司主管李某找到自己,不问任何理由一句话就把自己开除。自己在职期间,表现良好,尽职尽责,任劳任怨,没有出现任何差错,公司这样不分理由地辞退自己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该给付补偿金。而且2014年10月,主管李某在会上宣布让自己多干一个人的活,口头承诺加一个月工资1900元,到现在也没有兑现。

  保洁公司在法庭中辩称,公司并没有要求赵大爷多干一个人的活,更没有承诺多给一个月的加班工资。关于加班是赵大爷自己误解。因为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劳务分配就是三个人清扫三层,每个人干一层,而2014年10月之前正好有一层还没有开业,所以是赵大爷和另外两个人一共三个人干两个人的活,公司给的是三个人的工资。之后那一层开业了,公司就把这层的活分下去了,就变成一个人干一层了,实际上每个人应该干的活是没有增加的。至于辞退,公司和赵大爷签署的《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公司和赵大爷解除合同是因为赵大爷违反公司禁止捡废品的规定,而且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合同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大爷与保洁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协议。但是赵大爷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所以,赵大爷要求保洁公司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赵大爷在与保洁公司对劳务费进行结算的时候,并没有提加班费的事情,赵大爷在法庭上也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保洁公司之间存在加班费的约定,据此,赵大爷要求支付加班费之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已满退休年龄的人员重新工作没有被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纳入保护范围,所以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往往不属于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很难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劳动者加班补偿、解除合同补偿等相关待遇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对此,我们建议广大老年朋友,退休后重返岗位,在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合同时,与单位约定好明确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加班补偿、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规定,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增强证据意识,维护好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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