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身份证被盗用于车辆登记 起诉确认无效民事案件被驳

22.01.2016  16:19
  牛先生丢失了身份证后,身份被盗用于转卖车辆,造成其购车落籍受到限制。牛先生认为是张先生盗用,便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盗用其身份证办理的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无效。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牛先生诉称:2014年8月,被告张先生盗用其身份证件,通过伪造授权委托书的方式将案外人名下的车辆过户至牛先生名下,后又将该车辆卖给其他人,现车辆及档案情况下落不明。原告牛先生因此形成了在公安部门有车没落藉的记录,致使其继续购车落藉受到限制。故牛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盗用其身份证在北京市某车管分所办理的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无效。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本案中,原告牛先生要求处理的外迁转移登记行为是车辆管理所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该登记行为的效力问题并非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原告牛先生的起诉。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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