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被盗勒索小偷 涉嫌犯罪成被告人

24.10.2014  18:50
  财物被盗后,徐某、王某和张某没有选择报警,而是恐吓小偷借机索要高额钱财。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某、王某、张某被公诉至昌平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张某等人在回龙观镇某公寓内,采用恐吓、威胁的方式,以将涉嫌盗窃的黄某扭送公安机关相要挟,向黄某索要6千余元,后三被告人又继续索要现金4千元且要挟黄某书写2万元的欠条一张,但因黄某报案而未得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张某无视国法,采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月29日(周三)下午14时,在昌平法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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