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被敌杀非烈士 老翁状告民政局

27.10.2014  17:32

  本报讯(记者王蔷)平谷一位七旬老人为解放前被敌伪杀害的父亲状告区民政局,要求被告追认其父亲为烈士。区民政局在庭上出示证据称,原告的父亲并非执行革命任务,且在被捕后没有做到坚贞不屈,不符合评为革命烈士的条件。

  70岁的原告王老先生在父亲被杀害时仅有3岁,36岁时他开始为父亲未被评为烈士一事奔波。他的父亲在解放前为平谷县裕民总店(冀东军区十四军分区后勤部)委托的王各庄分店代采购物资,1947年被敌伪搜捕并杀害。1980年前后王某向被告平谷区民政局申请追认烈士未果,民政局以缺乏原始证据和有力证明为由,不予追认。此次他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就追认其父亲为烈士一事重新认定。

  该案有两个焦点双方分歧较大。首先是原告的父亲是否因执行革命任务而被害?王先生认为父亲给后勤部代采物资,应属于执行革命任务。但民政局指出,原告的父亲为村合作社成员,为村合作社干事非特定革命工作,与革命组织无关,不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

  其次原告的父亲被捕后表现如何?民政局出示的证人证言显示,当年同时被抓的张某在1980年的证明材料中称,原告的父亲“因受刑不过都讲出来了”。民政局就此认为,原告之父即使是组织派出,其被捕后没有做到坚贞不屈,也不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

  民政局代理人介绍,自2012年以来,王某多次到镇、区政府,市、区民政局以及市信访办等单位就其父追烈一事上访、信访,该局为此于今年7月专门邀请市民政局优抚处、信访处具体负责人当面审查材料解答规定,已明确告知不符合追烈条件。

  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补充证据,但民政局表示仍坚持答辩意见。随后法官宣布择日再审。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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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符合“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等情形的,可批准为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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