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惟一住房也可执行

06.05.2015  09:53

  京报网讯(记者 高健)最高法院昨天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写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惟一住房也可以执行。《规定》于昨天正式生效。

  《规定》要求,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当执行法院存在消极不受理、不审查异议的情形时,《规定》还赋予异议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规定》也对异议人提出要求: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以防止有的异议人以不同的事由分开提出异议拖延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如果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

  《规定》还特别给予“老赖”一项申诉权——可以对被限制出境申请复议。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限制出境决定是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间接执行措施,虽不属于狭义意义上的执行行为,但同样会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而法律此前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规定》提出,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在不动产方面,《规定》做出了比较多的规定。

  首先,被执行人名下的惟一住房可以执行。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惟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法院依然可以执行。

  此外,《规定》虽然要求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但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张根大介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规定》还要求,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法院在执行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规定》提出,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同时,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规定》还明确要求,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等。

 

      原标题:被执行人名下惟一住房也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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