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运行途中乘客受伤 第三方责任公交公司也需赔偿
17.08.2015 08:3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5月7日,李某乘坐密云某公交车出行,在途经鼓楼东大街时,公交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公交车上包括李某在内的五名乘客分别遭受不同程度的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密云县医院治疗,留观5天,后回家静养。李某认为自己是在乘坐公交车途中受伤的,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遂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万余元。
庭审中,公交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李某确实乘坐公司公交车,但李某是由于第三方责任受伤,事故发生后,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大货车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无责任。且公司已经为李某支付了医疗费,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故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现公交公司认可李某所述致伤经过,并认可其部分损失,故对李某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合理要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648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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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2015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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