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调解案件角度谈一谈虚假广告
延庆工商分局第一季度行政调解案件共计53件,为投诉人挽回经济损失11.66万元,首先从分布来看,其中城区两大工商所(延庆工商所、香水园工商所)共办结41件,占据总数的78%;其次从案件类型来看,质量26件、合同17件、广告7件,分别占据总数的49%、32%、13%;而今天,要和大家一起聊的是广告类行政调解案件,本季度共7件广告类行政调解案件,且均是投诉经营者存在虚假广告违法行为,那么什么是虚假广告呢?虚假广告应当同时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形式上广告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例如,将小作坊产品宣传成知名企业产品,宣传药品包治百病;二是效果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需要您注意的是有的广告内容虽然虚假,但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其含义,不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就不构成虚假广告,例如,某化妆品宣传“今年二十,明年十八”,消费者都知道这是夸张的表现方法,不会被欺骗或者误导。
说到这,那哪些属于虚假广告呢,《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延庆工商分局将从近来连续增长的广告类行政调解案件入手,加强对广告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的的查处力度,依法行政,整治广告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