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专题论坛在一中院召开

11.06.2018  22:44
  “行政协议”是新行政诉讼法引入的新课题,也是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6月5日下午,在北京一中院召开了一次专题论坛,首次以公私法平等对话的方式在专家学者和法官之间进行研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黄永维庭长等近40位行政法、民法领域的理论、实务界专家共襄盛举。

  行政协议的“合意性”与“契约性”使得政府能够以更加有效和温和的方式实现公共管理的目标,推动我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然而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行政协议的性质问题争论不休。法律及司法解释目前未能予以澄清,涉及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审判格局也不稳定,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尚未明晰。因此,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北京一中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目前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这样三方面问题:

  第一是行政协议的范围不明。尽管2015年适用解释第十一条说明了行政协议的概念,明确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符合行政协议的特征但并未明确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的协议类型。这些协议是否应当纳入到行政协议的范畴,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也制约了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第二是如何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行政协议兼具公私法双重属性,与传统的行政行为单一公法属性具有较大差异,如何将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贯彻于行政协议案件中是需要法官考虑的首要问题。合法性审查原则是区别于民事诉讼的内在特质,如何在行政协议中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亟待讨论的一个问题。第三,怎样裁判行政协议案件。这涉及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的具体技术问题,主要包括起诉条件、证据规则以及裁判方式等几个方面。在起诉条件上,最突出的问题是原告资格。北京一中院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共审理了37件涉及行政协议的案件,其中26件因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率约70.3%,比例相当高。如何在行政协议案件中确定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本次专题论坛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共同承办。论坛伊始,北京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分别致开幕辞。马怀德教授、黄永维庭长以及王利明教授的代表分别从行政合同的特征、范围、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角度,阐释了各自对于行政协议的观点和看法,为论坛树立起核心立意。随后,根据上述三个问题,相关学者和实务界分别就“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协议的缔结与效力”、“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三个专题展开讨论。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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