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行动持续发力便民办税提档升级

27.02.2015  15:53
        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专题新闻通报会,通报税务部门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实施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出口退税管理规范等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税收服务与管理举措。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王陆进主持通报会,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参考报、中国财经报、中国税务杂志、中国税务报等媒体记者参加通报会。
        4类11项措施让春风行动成“四季清风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饶立新介绍了税务系统2014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主要情况和2015年的主要打算。2014年2月开始,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陆续推出了公开行政审批清单、提高办税效率、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促进诚信纳税、公开执法权力清单等六大系列便民办税措施,各地税务机关推出了2000多项具体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饶立新表示,2015年,税务总局将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分批推出4类11项便民办税措施,进一步提升办税效率,减轻办税负担,使“春风行动”成为为纳税人办实事、为基层税务人减负担的“四季清风”,成为具有鲜明税务特色的响亮服务品牌。
        在简政放权方面,稳步推行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出口退税管理等税收业务工作规范。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先行推出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分批公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适时推行税务行政征收、税务行政强制、税务行政检查和其他税收执法权力清单。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继续减少审批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在服务发展方面,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困难群体就业创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战略,推动涉税业务区域协作。优化大企业税收服务,完善大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试点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引导企业提升自愿遵从能力。
        在国际协作方面,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重大涉税疑难问题。落实“一带一路”建设等战略,帮助纳税人了解协定内容、享受协定待遇。积极推进税收协定缔约方相互协商,帮助纳税人解决与东道国的税务争端,维护“走出去”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提效减负方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健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三证联办”等便民举措,持续提高服务效率。完善多元办税,为纳税人提供从“足不出户”到“如影随形”的服务体验。深化国地税合作,在税务登记、税收分析、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信息交换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清理规范收费项目。
        9项重点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推进依法治税是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关键举措,税务总局立足税收工作实际,直面税收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靳万军通报了9项重点任务。
        ——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严格依法征税,坚决遏制“空转”、收“过头税”、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行为,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发挥税收调控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税收改革,依法制定和执行相关税收政策,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积极推动相关税收立法,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加快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建设,把法治要求落实到税收政策的立改废释中。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拓宽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和内容。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重大决策制度要求。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税收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机制。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业务流程制度化、规范化。坚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和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加强投诉管理。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等规定。推行监督检查常态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监督问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逐步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
        ——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提升税务人员法治理念,健全税务人员法治培训长效机制。增进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强化税收征管与优化纳税服务有机结合,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税收“黑名单”制度。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税收法制机构,提升法治队伍素质,严格执法资格管理。建立公职律师团队,使之成为税务系统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的骨干力量。
        ——加强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税、依法带队能力和水平。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使之成为税务机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的核心平台。
        首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公布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对规范行政执法权、更好服务管理相对人意义重大。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靳万军通报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情况。2014年底,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以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为突破口,逐步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靳万军介绍,第一批权力清单共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包括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纳税申报类2项,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税务检查类3项,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靳万军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不得随意设定和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力。税务总局将分批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不断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3月起纳税服务规范2.0版覆盖省市县三级
        2014年10月1日,税务系统推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今年3月1日起将进一步推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饶立新介绍了税务部门推行纳税服务规范的情况。
        饶立新说,2014年10月1日起,税务总局以县级税务机关为突破口,坚持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在全国试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包含9大类212个服务事项,从业务描述、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等方面,明确了每个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规范的工作流程等。
        饶立新介绍,纳税服务规范1.0版首次从制度上统一规范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流程,标志着全国所有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县级税务机关迈进了全国统一标准的时代。规范实施以来,报送资料、办税环节、办税次数、办税时间分别减少30%以上,即办事项增加50%以上。
        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对纳税服务规范1.0版进行了升级完善,形成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即纳税服务规范2.0版,将从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饶立新深入分析了纳税服务规范2.0版所作的改进和优化。
        ——充实完善规范内容。规范了省、市两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涉及服务事项61个,基本规范178条、升级规范78条。完善了前台服务事项,将省、市税务机关消费税认定业务、国际税收认定业务进行了统一规范,充实完善了地方税服务事项,如增加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等。补充了去年9月份以来最新税收政策调整内容,新增服务事项6个。
        ——充分体现依法治税要求。对全部68个审批事项明确标注审批属性和审批政策依据,规范前台操作。梳理明确329个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审批)、申报(退税)的资料、时限、环节和前台服务要求,加强税收优惠信息录入和闭环管理,依法落实税收优惠。补充完善省、市税务机关税务救济类服务事项,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11项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和4项其他事项资格认定适用备案制度,纳税人履行备案手续即可获得的税务认定事项达到15个,占36项税务认定规范的42%。调整批准类、核准类、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其中1项税收优惠业务由批准类改为事后备案类,90项税收优惠业务由核准类改为事后备案类。
        ——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取消部分服务事项报送资料,改由从信息系统中直接提取,如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等。论证吸收各方意见,提升规范服务水平,如针对纳税人和基层反映比较多的注销税务登记、发票真伪鉴别、涉税信息查询等服务要求,重点对相关服务事项予以优化修订。
        ——注重对小微企业和自然人的服务。增加完善为小微企业和自然人群体服务的服务规范,如设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投诉专席,将投诉处理时限压缩为3日。增加通过纳税人学堂提供新办户培训辅导、个人完税证明自助开具、纳税人涉密信息查询等服务规范。
        ——便利基层实际操作。将服务事项按照国税业务、地税业务分别标注,按照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所属业务进行划分,对审批事项进行提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区分相关事项,进行具体操作。
        ——加强前后业务衔接。对于需要向后台流转的事项,明确事项办结时限,不对处理部门和层级进行描述,既规范前台服务,也为后台征管规范的制定预留出接口和规范的空间。
        规范出口退税管理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巡视员王振华通报了税务部门支持外贸出口、规范出口退税管理的情况。今年2月1日起,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在全国国税机关施行,这是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的具体行动,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税收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
        王振华介绍,退税规范梳理了散见于600多份文件中有关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规定,依新优化的办理退税业务流程进行了归集和创新完善,共推出了7项便民服务措施。
        下放审批权限。将管理难度小、便于征退税衔接的对生产企业退税工作全部下放到所在县(区)国税局审批,停止执行市、县局两级审批。考虑到外贸企业情况相对复杂,原则上其退税继续由市国税局审批,有条件的地方由市局下放到县(区)局审批。
        实施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结合出口企业的经营情况,对纳税信用好的企业实行先退后审;对纳税信用差的企业,强化管理,从严审核,排除疑点后方可退税,改变过去无差别的管理办法,使信用好的企业出口退税时间进一步缩短。
        简化审核程序。最大限度实施计算机自动比对信息,减少人工审核项目,将生产企业人工审核项目由14项减为3项,外贸企业由21项减为5项。
        加快退税进度。对纳税人申报的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如果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信用好的第一类,这一时限要求将缩短至2个工作日以内。
        优化退税服务。提供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服务方式。对疑点信息全面推行地区间网上函调,并规范往复各环节要求,缩短函调时间。加快税库银联网,缩短退税退库时间。采用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企业办理退税免费提供政策宣传和业务提醒。
        规范管理流程。规范出口退税岗位设置,细化岗位责任,明确审核程序,并固化到信息系统中。加强上级对退税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各省国税局3年实现一轮检查和督察全覆盖。
        强化风险防范。定期向企业通报相关退税风险信息,引导出口企业建立风险内控机制。规范骗税疑点实地核查程序,完善出口退税预警评估机制,突破过去退税审核“就单审单”的局限,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和打击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有利于形成“内控外防”的防范出口骗税体系。
        跨区域税收服务管理举措助力长江经济带发展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任荣发通报了税务部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一个窗口、两区运作、统分结合、协同服务”的跨区域税收服务与管理举措。
        任荣发解释,一个窗口,即长江经济带税务机关依托互联网建设统一的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实现办税服务、宣传发布、社会公开三大功能。长江经济带纳税人登录服务之窗就可链接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网上办税系统,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提高办税便利性,同时实现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信用等级等信息的公开共享。
        两区运作,即根据长江经济带各省份经济基础、产业结构及税收征管、纳税服务水平差异,划分为“泛长三角”区(江浙沪甬皖赣)与“长江中上游”区(川渝湘鄂黔滇),分区实现税收管理和服务“四互助”。一是税收合作互助。建立税收合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税收争议、利益协商解决等机制。二是税收征管互助。进一步完善纳税人异地经营税务管理协作办法,简化外出经营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妥善处理跨区经营税收管辖权等问题,统一跨省市经营企业征管制度。三是税收分析互助。建立税收联合分析机制,对关联企业、总分机构或地域、产业关联性税收业务共同开展分析。四是税收执法互助。建立经常性的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和快速协查机制,对跨省(市)重大税收案件进行联合稽查,逐步统一区域内违法行为认定的执法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统分结合,即在分两个区域运作的基础上,实现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与管理“四统一”。一是统一税务登记管理。对在区域内迁移的纳税人,简化迁移手续,探索建立完善税务登记一体化管理办法。二是统一优化纳税服务。推广复制支持上海自贸区发展网上自动赋码、网上自主办税等“办税一网通”十项创新服务措施。三是统一税收资质互认。对纳税人已享有的税收资质,在纳税人迁移时,承接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予以认可,不再审核调查。四是统一信用等级互认。对于A级、D级纳税人,各地税务机关相互认可,与本地纳税人实施同等税收管理和服务。
        协同服务,即协同推进信息共享和国税、地税局协作。打破行政区划界限,逐步实现长江经济带税务机关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建立包括税收征管基础信息、发票管理信息、税收风险信息等信息在内的信息交换应用平台,促进征管协同、创新税收服务。提升联合办税水平,形成窗口受理、涉税审批、征收管理、进户执法、风险防控、纳税服务等环节的有效协同。共同推进“三证合一”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