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积极探索“双向行刑衔接” 不起诉案件移交行政处罚
中新北京网7月28日电 (记者 尹力)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解决检察机关不起诉后对被不起诉人及扣押物品的后续处理问题,北京检方自去年起积极探索,逐步推进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28日,北京市检察院与丰台检察院联合召开发布会,通报以丰台检方为试点实施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部门处罚工作的情况,以及这些“双向行刑衔接”的案例。
据检方介绍,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很多经济犯罪案件未经过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介入,直接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审查并作出不起诉处理后,对被不起诉人就随即解除了强制措施,使得被不起诉人并未接受任何刑事、行政处罚,不利于严密法网;公安机关继续扣押赃证物,法律依据不足,且对于赃证物则难以作出后续处理。这样既造成了不起诉案件处理的不规范,又导致了部分违法行为不能得到相应的制裁。
据悉,近几年,丰台检察院每年决定不起诉案件约在200多件,分为三大类:相对不起诉案件、法定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案件,而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类案件以经济犯罪居多。
2014年,丰台检察院试点主要解决了不起诉后,对被不起诉人及扣押物品的后续处理问题,通过与行政机关沟通,分工并确立接收检察意见书的对接部门。对于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检方提前告知、介绍案件事实等前期工作后,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
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并启动调查程序后,检察机关配合行政机关约谈当事人、复印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涉及赃证物处理的,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配合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最后,由行政机关将处罚决定和相应的处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
据检方介绍,丰台检察院于2014年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移送了案件。2015年,丰台检察院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等三家单位移送了案件。至今共计移送了10件案件,并有5件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移送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仲某非法经营案,做出了600余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同时,为了从制度上对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进行规范,2015年6月,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结合上述实践工作,制定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试行)》,明确了移送案件的范围,移送案件涵盖了检察机关所有不起诉类型。
检方表示,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避免了被不起诉人逃避行政处罚的问题,而且通过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罚,使得公安机关对扣押赃证物的后续处理能够于法有据,真正实现了行政与刑事衔接的闭环。(完) 【编辑: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