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商务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商务部门,开发区商务局,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和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商务行业安全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结合商务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商务行业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体系,推动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和社会化。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3到5年时间,建立起“职责明确、机制健全、标准清晰、政企互动、社会参与、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双提升,全行业安全生产环境普遍改善,有效防范有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持续保持良好的商务运行环境。
二、明确工作职责,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全部责任。
1. 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企业要制定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开展日常性的安全检查;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相关业务机构要定期开展专业性排查或专项排查。日常性排查每周不低于一次,专项排查和全面排查每月不低于一次,并做好纪录。
3.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资金保障等规章制度。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在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中专门列支,并专款专用。
4.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订立专门条款,明确各自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筹协调、督促管理和集中上报的责任,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严格落实商务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业管理责任
1.积极落实职责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行业管理责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文)和各部门“三定”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下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文)。各区县也将依据27号文对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进行修订明确。商务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在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中落实好行业管理责任。
2.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检查、督促、指导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3.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有关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经明确了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其他主管领导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其他各级领导也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有关规定,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查工作。
4.加大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力度。各单位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管检查的频次、方式和重点内容,采取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督导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导工作应保留相应的记录。督导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
三、实施闭环治理,为隐患排查治理运行提供机制保障
(一)完善排查发现机制
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风险评估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及原料、货物、作业区域特性确定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严格执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监控设施、场所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班组每天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门店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集团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治理督查。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建档、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如实记录、科学分析、定期保存、按时上报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
商务部门进一步加大经常性安全检查力度,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隐患风险评估制度。
(二)完善隐患治理机制
企业对排查发现的一般性安全生产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组织对隐患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治理资金、治理措施、治理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排除;严格执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对确认的重大隐患,要立即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关报送隐患现状报告和治理方案。
商务部门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要认真进行核查。符合相关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
(三)完善监控防范机制
企业要强化生产过程安全监控,完善报警、通讯、定位、避险和人身防护系统,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加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动态监测、监控。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商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监控防范力度。
(四)完善验收审查机制
企业在完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后,应当组织专家、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出具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验收评估意见;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经营。
商务部门在企业验收评估后,要对企业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
(五)完善惩处问责机制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惩处制度,对未定期排查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商务部门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治理不力的企业要进行约谈告诫,其中情节严重的,还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强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加大保障力度,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一)健全相关法规标准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责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发布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通用指导标准;制定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具体标准,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政府监督检查等标准的融合互通。
(二)完善企业信息台账
完善北京市商业企业安全档案管理系统,优化系统功能,增加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信息;防止和杜绝监管盲区和死角,定期对监管对象开展筛查,把所有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及时录入北京市商业企业安全档案管理系统。
(三)强化社会管理职能
积极推广西城区经验,在商务行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安全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继续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联组建设的工作指导和服务,发挥出企业安全生产联组组织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行业自律作用。
(四)严格考核评价通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将纳入区(县)商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评价进行考核,考核情况适时通报给所在区县。并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市(区)商务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宣传先进经验和正面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全行业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来源:(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