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06.02.2018  19:21

京民社发〔2018〕34号

各区民政局,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6号公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迎接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现就开展本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范围

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一)会费收取、管理不规范

1.收取会费未明确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只收费不服务;

2.收取会费超过4级的会费档次;

3.会费不设立专账管理,不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

4.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不按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用举手、鼓掌、通信等方式而未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5.分支(代表)机构单独制定付费标准,或协会总部和分支(代表)机构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

6.会费结余较多,不按规定降低会费标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反规定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未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收费项目和标准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

3.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违背原则

1.不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

2.违反“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的原则。

(四)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未按京评组《北京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京评组发〔2014〕1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虽经过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规向参与对象收取费用,或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五)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

三、方法步骤

(一)自查阶段

2018年3月31日前,各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组成的工作小组,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全面梳理与新规定和新要求不一致的地方。

(二)自纠阶段

2018年5月31日前,各行业协会商会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对照发现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行业协会商会如仅明确基本服务项目,或新的会费标准与原有会费标准持平或降低,可以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待下次会员(代表)大会时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追认;新的会费标准比原有会费标准提高的,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整改结束,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填报《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纠情况表》,无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重点检查阶段

2018年6月30日前,市、区民政局一是在年检中对协会商会会费标准调整工作进行专门检查,二是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审计,三是组成收费督导组进行专项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予以严肃处理,并抄送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自查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认识规范收费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自查自纠工作作为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规范管理,提升社会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执行,做好迎接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的准备工作。

(二)及时整改,及时清退

各行业协会商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应立即停止,及时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坚决清退,不留隐患,消除影响。

(三)标本兼治,综合监管

市、区民政局要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列为抽查审计的重点,将会费层级设定、分支机构收费、收费信息公示等情况纳入评估指标体系。

同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将违规收费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记入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建立违规收费行为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纠情况表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1月30日


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2019年2月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情况
    截止2019年2月28日,我市城乡低保人员6.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