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糕未标生产日期 顾客诉十倍赔偿
27.10.2014 19:1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车某、吴某在2014年8月13日在某著名蛋糕店一次性预定了17盒寿桃生日蛋糕并预付了货款,总价值近万元。次日,原告吴某前往蛋糕店提取了蛋糕。后二原告以被告制作、出售的蛋糕未按《食品安全法》第41条的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属于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该蛋糕店退还货款并按照货款的十倍进行赔偿,总计十万余元。
被告对二原告消费者的身份提出了异议,并称蛋糕属于现制现售食品,并非散装食品,无须标注生产日,其生产的蛋糕没有质量问题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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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2014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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