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网上白银交易诈骗近千万

10.05.2016  10:17

  何刚等6人虚构网上白银交易的事实,先后诱使北京、湖南等多省市的数百人在虚拟的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白银交易,并将其中部分款项据为己有,造成60余名被害人损失共计900余万元。何刚等6人一审因诈骗罪分别被判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4年至13年后,6人均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六人诈骗获刑

  一审判决书认定,何刚、朱红光、何瑾、刘燕、何忠、何恬于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间,利用杭州浩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浙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网上白银交易的事实,先后诱使北京、湖南、江苏等多个省市的数百人在其虚拟的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白银交易,将其中部分款项据为己有,并造成60余名被害人损失共计900余万元。

  其中,何刚、朱红光、何瑾参与骗取900余万元;刘燕参与骗取600余万元;何忠参与骗取18万余元,并且在部分被害人发现账户资金亏损后,出面蒙蔽被害人,诱骗继续投资;何恬参与骗取30余万元。2014年4月29日,何刚等六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市一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何刚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朱红光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刘燕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何瑾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何忠和何恬均获刑四年并各自判处罚金四万元。

  同时,在案扣押的款、物(变价后)按比例分别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终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六名被告人均以量刑过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何刚上诉认为,其不知网上白银交易平台虚假,只是利用浩万公司代理浙贵公司的网上白银交易平台赚取代理费,平台由浙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控制,其不是浙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应承担浙贵公司所有客户的损失。

  何刚的辩护人指出,浩万公司是浙贵公司违法业务的代理商之一,应将浙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主犯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何刚依据代理合同收取手续费,是从犯。被害人中有65%并非是浩万公司的客户,不应由何刚承担所有损失。

  朱红光上诉称,其作为浩万公司的员工赚取工资,没有决策权,一审判决与其罪责不符,请求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人也都表示,作为公司员工,不明知公司虚拟网上白银交易平台,不清楚参与了诈骗。

  市高院查明,何刚等六名上诉人按照各自分工虚构网上白银交易事实,诱使数百人在虚拟的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白银交易,共同骗取60余名被害人的钱款后,以个人名义支配和使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可与各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各上诉人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于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各上诉人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何刚及其辩护人所提浩万公司代理浙贵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仅赚取代理费、部分被害人不是浩万公司的客户及王某是主犯缺乏证据支持。最终,市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北京晨报 记者:颜斐)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