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正伟诉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宣判 驳回原告董正伟全部诉讼请求
08.10.2014 16:0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3月5日,原告董正伟向被告财政部提出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名称分别为:“2012-2013年财政资金补贴铁路公益性运输金额数据信息及依据和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数据信息”及“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及其法律成本依据”。
同年5月14日,财政部针对董正伟的两项申请作出被诉信息告知书,但董正伟不服答复内容,于2014年5月1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诉信息告知书违法,并请求法院判令财政部答复并公开“2012-2013年财政资金补贴铁路公益性运输金额数据信息及依据和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数据信息”以及答复及并公开“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的成本依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正伟向财政部申请公开“2012-2013年财政资金补贴铁路公益性运输金额数据信息及依据和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数据信息”,此后财政部信息告知书答复称因“正在积极研究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的性质、定义、范围、水平、方式及核算方法等,相关信息目前无法提供”,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并且,被诉信息告知书关于相关信息不存在的原因说明亦属合理。国发〔2013〕33号文件中规定,“对于铁路承担的……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有关公益性铁路的经营亏损,要建立健全核算制度,形成合理的补贴机制。在理顺铁路运价、建立公益性运输核算制度之前,为解决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项目资本金不足、利息负担重等问题,考虑到铁路运输公益性因素,中央财政将在2013年和明后两年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实行过渡性补贴。”上述文件并未要求在铁路总公司组建后立即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制度,而且该文件中关于“中央财政将在2013年和明后两年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实行过渡性补贴”,也明确是“在理顺铁路运价、建立公益性运输核算制度之前”,因此财政部以其正积极研究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的相关问题为由,告知董正伟目前无法提供其所申请的相关信息,已经就相关信息不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合理说明。
关于被诉信息告知书对董正伟申请的“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及法律依据”所作答复部分,首先,被诉信息告知书中告知了董正伟,《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其后,又告知按照国函〔2013〕47号文件,铁路总公司是“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被告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在此基础上,被诉信息告知书进一步告知,财建〔2013〕76号文件中明确,铁路总公司的主要权限包括“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因此,被诉信息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实质上已经告知董正伟,其申请中所称“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并不存在。进而,其所称财政部授权文件的法律成本依据当然也不存在。因此,财政不针对董正伟要求公开“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及法律成本依据”之申请,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告知义务,而且就相关信息不存在的原因结合有关规定向原告进行了解释说明。
经审查,被诉信息告知书内容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诉信息告知书违法之相关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董正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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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2014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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