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积分落户意见稿 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11.12.2015  11:42

 

  千龙网北京12月10日讯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10日下午发布《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同时,北京市发改委组织起草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可在12月10日至12月30日期间,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北京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电子邮件和传真等途径反馈意见和建议。

  【征集】关于对《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做好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起草了《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2月10日至12月30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www.bjfzb.gov.cn),在网站的“北京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对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或者[email protected]

  此外,市发改委组织起草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对《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或将书面意见传真至66413006。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方便来京人员在本市工作、学习和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本市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非本市户籍在京居住的中国公民(以下统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在京港澳台人员的服务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性质】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本市社会事务的凭证。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民政、卫计、交通、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系统建设】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完善居住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来京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推行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填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暂住登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是法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

  来京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八条【申领条件】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

  稳定就业是指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符合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稳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九条【提供材料】来京人员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相片,并如实提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和信息。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代为申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来京人员,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已取得《北京市居住证》的监护人代为办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证件制发】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作发放《北京市居住证》。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公安机关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补领换领】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信息变更】居住证持有人在京期间,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签注制度】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

  居住证自签发、签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持证人继续在京居住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