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研究员:营改增后财税体制改革需统筹推进

16.05.2016  22:20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至此,“十二五”时期启动的营改增试点,在“十三五”时期的开局之年实现全面落地。这是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标志着1994年所构建的财税体制开始从量变走向质变,迈出脱胎换骨的重要一步,其重要意义不言自明。

  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难度不小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正式肇始于“十二五”时期的2014年。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三个方面,着力打造符合现代财政制度要求的财税体制。

  目前来看,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进展相对顺利;营改增作为税制改革中的重头戏,随着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全面退出历史舞台,实现了突破性进展;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即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构,因全方位的税制改革还未到位,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还有不少有待克服的难点,所以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难度最大的重点工程。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财税体制。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开始着手对1994年财税体制进行相应的完善,诸多改革建议应运而生,其中有些建议化为措施并得到了落实,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当然,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也有一些改革建议在很长的时间里还停留在方案的研究、设计阶段,比如,个人所得税改革、房地产税改革。还有,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以及相应的支出责任划分,在1994年以后的历次五年计划或规划中都有持续性的表述。诸如此类,财税体制中的这些以前未竟改革任务,我们都可以从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清单中找到它们的位置。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既是站在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战略高度,从着眼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出发而进行的一次深刻变革,也是针对长期以来我国财税体制中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而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完善。

  在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之际,盘点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清单,可以发现,六大税种改革,目前尚有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五大税种的改革等待去落实,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构亦是如此。这些基本上都是长期以来财税体制运行中积累下来的难点问题,非一时能妥善解决的,改革的难度不小,改革的进展不容乐观。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需统筹推进

  根据2020年现代财政制度基本建立的时间表,整个“十三五”时期,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时间紧,任务重,惟有改革方案设计缜密、改革步骤有序推进,才能有利于按照改革的时间表完成既定的改革任务。

  财政体现的是一种分配关系,而财税体制改革则预示着各方利益格局的再调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个人以及各级政府之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各自的利益诉求,这就使得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必须统筹兼顾,避免各项改革措施相互脱节而造成改革迟缓、效果不彰。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不仅是自身的改革,也是要通过自身改革继续支持和促进经济社会其他改革顺利推进。故而,统筹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既是自身改革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

  第一,立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衡量标准,解决当前财税体制中的不适应之处,通过整体设计、统筹推进,当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军。

  第二,协调推进六大税种的改革。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固然有带动其他税种改革跟进的作用,但也突显了其他税种改革相对滞后的态势,尤其是以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改革迟迟无实质性进展。这就需要其他税种改革应加紧推进,实现六大税种改革的有序共进。

  第三,应从政府收入的大盘子出发,合理规划具体税种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小口径宏观税负,也应考虑大口径宏观税负,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相结合,以实现全口径预算的要义。这样,才能合理控制税收负担,并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

  第四,积极推动政府间财政关系重构。相关税种改革基本完成后再进行收入划分是一种思路,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格局大体确定后再谋划相关税种改革也是一种思路。无论哪种思路,都必须在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基础上,而这,更需要整体布局,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尽快形成方案并付诸实施。

  第五,不断强化法治建设。按照“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要求,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必须贯彻落实法治原则,不论是已入法的税种,还是未入法的税种,都应创造条件,通过推动立法进程来促进改革。以法治为圭臬,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在财税领域的重要体现。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范玲 FN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