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营养标签不符实 顾客诉超市赔十倍

25.12.2014  14:30
  原告刘先生诉称,其于2014年7月26日、7月28日、7月29日、8月7日在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竹荪”共计45袋,合计1030.50元。原告购买后,经查阅营养成分换算方法后发现,涉案商品的营养标签能量系数不符合实际要求,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及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规范性解释文件《GB28050-2011问答》中所列公式,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系数按以下数值计算:能量(KJ/100)=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依据上述公式计算涉案商品实际能量应为1419.9千焦,但涉案商品标注能量值为695千焦,严重不符,相差两倍多,故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等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030.50元并十倍赔偿10305元、承担诉讼费用。

  12月26日(周五)下午13时45分,在海淀法院第4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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