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飙车事故”变成“豪车故事”

15.05.2015  20:41
  沸沸扬扬的“大屯飙车案”又有新进展:涉案两被告人唐某和于某分别被取保候审了,同时,被害人徐某正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起案件从案发就一直被媒体和公众做着“加法”:豪车、富二代、官二代……事故现场遗留的一只高跟鞋也激发了公众的想象空间。网络上围绕不同的信息点泛起的大量舆论和情绪泡沫就更多了,其中不乏猜测、质疑、愤慨乃至咒骂。事故本身延伸的想象已足够劲爆。所以,当被告人被取保侯审的消息一出,“拼爹捞人”“无罪释放”的猜测预计又要甚嚣尘上。

  每当有社会热点事件被关注时,这种情形就会反复出现。但公众如果被舆论的乱花迷了眼,就有可能丧失理性和客观的立场,形成情绪化的舆论场,甚至使案件偏离法律轨道,将一起普通的“事故”演变成“故事”。

  我们相信,飙车出了事故,在法律层面如何处理是非常清楚的。当然,公众舆论的不当联想和妄加猜测也是情不自禁的,如何做到理性、客观围观热点事件,还需坚持法律“视角”,尊重司法规律。

  如果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流程和司法规律有一定的了解,就不会被那些明显违背常识的推测误导,一些片面偏激的言论也就不攻自破。比如,二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就是正常的刑事诉讼流程使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逮捕的适用对象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而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大屯飙车案”涉及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不属于应当逮捕的情形。

  为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益,对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届满而又不能逮捕的,就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否则就超期羁押了。

  当然,本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简言之,取保候审重点在“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这些都是取保后课以被告人的法定义务。

  另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可见,取保候审并不是本案的终点,更不是“无罪释放”的先兆,而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根据诉讼程序,法院将在刑事审判中,依法查明两被告人的危险驾驶行为以及因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对被害人给予民事赔偿。具体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最后重申,围观社会热点事件需客观、理性,而不能违背常识、超越法律。在熟知法律常识、尊重司法程序的前提下,就不会让“飙车事故”演变成“豪车故事”。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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