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茅台 华润超市赔10倍
京报网讯(记者安然)今天上午,市民孙先生在华润超市购买假茅台酒一案在北京二中院二审开庭。孙先生购买的7瓶茅台,经鉴定全部为假货。他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10倍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此后华润超市不服,提出上诉。上午,二中院经审理后当庭终审宣判,驳回超市方面的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华润超市认为,尽管剩下的6瓶酒先后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茅台酒厂检测,均被认定为“不是茅台”,但“检测过程我们不在场,因此不认可它的真实性”。而孙先生则表示,当初进行检测时,检测机构曾经通知过双方和第三方共同到场,但华润方面并没来人。
孙先生说,2012年6月29日,他在华润超市所属的西单华润万家便利超市购买了7瓶53度贵州茅台酒,花费了13930元。但和朋友们喝了一瓶后,觉得口感不对,因此怀疑购买的茅台酒是假酒。为了辨明真伪,孙先生将其中一瓶送到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化验结果显示,这并不是贵州茅台酒。他于是将华润超市起诉到西城法院,要求退款及10倍赔偿款。
华润超市方面明确不同意孙先生的诉求。超市方表示,华润超市是经销商,已经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了相应的审查,同时也与供货商签订了促销合同,对商品各项检测指标在进货时进行了审查,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
一审法院查明,孙先生委托他人向西城工商分局西长安街工商所举报了华润超市,工商部门封存了茅台酒的纸箱。去年5月22日,西城工商分局将剩下的5瓶送至茅台酒厂进行检验,茅台酒厂鉴定后表示,它们都不是茅台酒厂的产品。在此之前,糖业烟酒公司已经给西城工商局出具了说明,称经过核查,华润超市销售的有问题的53度飞天茅台并非由该公司提供。
一审时,华润超市曾提出再次对孙先生所购的茅台酒进行鉴定,但法庭认为,这些酒已经由食品检验中心和茅台酒厂两家权威机构鉴定过了,无需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判决,华润超市向原告退还货款13930元,并赔偿139300元,同时承担检测费用。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则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今天的二审中,华润一方虽承认这些酒存在问题,也承认它们确实是孙先生从华润超市所购,但这些酒类没有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消费者孙先生则表示,这几瓶“茅台”不以自身真实名称标记生产,而冒用别的产品的生产文号和标识,已经明显违法。
二中院审理后认定,作为销售者,应该证明自己所销售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华润超市没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这些商品的安全性。销售酒类时,应该审查证明产品来源的附随单,但在诉讼中,超市方并未提供这些证据。根据庭审中被认可的多项证据,法院判决,驳回超市方面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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