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转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6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的通知(京新广发〔2016〕156号)

03.01.2017  22:04

北京市属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现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6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 [2016]1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及时参加业绩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一)市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市属《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三)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制作机构。

二、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

(三)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请各持证机构按照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34号令)、《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文件,见附件1)、《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总局令第3号,见附件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6]111号)第四条“审核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凡逾期或不参加业绩审核的定为“不合格”;凡定为“不合格”的机构,许可证期满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不得从事经营节目制作业务;对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制作经营导向偏差、内容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以及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制作机构,将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三、审核流程

(一)机构网上填报(2017年1月)。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请各持证机构登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 ”系统如实填报2016年度制作经营业绩情况。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填报功能。未按期填报将视为未参加业绩审核。

(二)管理部门审核(2017年2月)。我局将于2月1日至28日使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对节目制作机构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标准做出审核结论。

(三)总局汇总公告(2017年3月)。我局于3月1日前将业绩审核情况报告和数据汇总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总局于2017年3月底前向社会通报业绩审核结果。

四、报送要求

(一)按要求完整填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中的各项内容。业绩审核材料统一使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进行上报。该系统的具体操作请认真阅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使用手册”(制作机构,见附件3),或进入系统软件后,在帮助文档中进行学习。不再报送纸质业绩审核表等相关材料。

(二)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中做好相关材料的上传工作。按照审核内容的要求,认真撰写自查报告,盖章、扫描后上传。同时在“要求”的位置上传在有效期内的本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注意填写内容的准确性。本企业的基本信息要完整正确;涉及到财产、收入数据的单位为万元;全年制作影视剧数量、电视节目制作时长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电视剧数量单位为部/集,电视节目制作时长的单位为分钟,总时长是全年制作所有视听节目的合计数,包括广播、电视、电视剧、动画剧、电影、宣传片、网络视听等节目的时长。

五、关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业绩审核

(一)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电视剧制作机构连续两年内是否制作完成了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并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六、关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报

(一)1月31日前,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填报《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将纸质申请表提交我局宣传管理处。

(二)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见附件4);

(3)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4)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七、联系方式

在填报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联系沟通。

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业绩审核咨询联系人:杨志平、钟立红、姜海,联系电话:64081101、64081070、64081103。

有关《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咨询联系人:

柴成,联系电话:85012213。

软件技术支持联系人:冯淼,联系电话:86097359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6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 [2016]111号)  

附件: 1.《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

2.《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使用手册(制作机构)》

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12月23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系统入口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系统入口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