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5 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新广发〔2015〕194 号)
北京市属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现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5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 [2015]1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及时参加业绩审核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一)市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持证机构;
(二)市属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二、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2015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情况;
(三)对照检查《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文件,见附件1)第三条规定需要清查的11种情况(除第四点)。
(四)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报送要求
(一)按要求完整填写管理系统中的各项内容。业绩审核材料全国统一使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门建设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进行上报。该系统的使用可参考快速入门指南(见附件2),具体操作请认真阅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用户使用手册》(见附件3),或在进入系统后,在帮助文档中进行学习。不再报送纸质业绩审核表等相关材料。
(二)在管理系统中做好相关材料的上传工作。按照审核内容的要求,认真撰写自查报告,盖章、扫描后通过管理系统上传。同时在系统要求的地方上传在有效期内的本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注意填写内容的准确性。本企业的基本信息要完整正确;涉及到财产、收入数据的单位为万元;全年制作影视剧数量、电视节目制作长度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电视剧数量单位为部/集,电视节目制作长度的单位为分钟,总时长是全年制作所有节目的合计数,包括专题、电视剧、动画片、网络剧、微电影、宣传片等的长度。
四、填报时间
请各持证机构于2016年1月1日至1月31日前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系统”填报。逾期系统将关闭填报功能,未按期填报将视为未参加业绩审核。我局将于2月1日至28日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对市属节目制作机构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做出审核结论,并于2016年3月1日前将业绩审核情况报告和数据汇总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五、关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核
(一)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本次业绩审核不受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新增申请。
六、联系方式
在填报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联系。
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咨询联系人:杨志平、钟立红、连勇,联系电话: 64081101、64081070、64081055。
有关《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核咨询联系人:柴成,联系电话:85012213。
软件技术支持联系人:冯淼,联系电话:86097359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5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5〕160号)
附件: 1.《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使用入门指南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用户使用手册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12月17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系统入口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系统入口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