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艺名上班 用人单位称不存在此员工
16.02.2016 17:1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入职被告某美发机构,月平均工资5000元,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周末仅休息过一天,也没有休法定节假日,被告未支付原告加班工资且存在恶意克扣工资的情况。王某遂提起劳动仲裁,提交的工作牌、顾客消费记录、上班打卡考勤记录、员工业绩排行榜、扣费明细表等证据上显示的姓名为“王某华”,王华某表示“王某华”是自己的艺名。顺义仲裁委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原告所有的请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缴纳保险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共计21666元。
被告某美发机构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没有姓名为王某的员工。我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工资是现金发放,并没有克扣工资的规定。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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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2016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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