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问题致马代自由行泡汤 诉旅行社返还费用被判驳回
24.09.2014 16:5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7月11日,张女士作为甲方与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国旅)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张女士等三人委托神舟国旅办理自由行和代购保险,具体包括张女士三人往返北京与马累的机票,当地4晚酒店住宿及早、晚餐,每人50元的保险。当天,张女士即支付了合同全款68350元。
7月23日一大早,张女士和一双儿女如约到达首都机场准备搭乘预订的航班出境,但在过境安检时,张女士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其护照已被注销,无法出境,张女士三人因此均未登机出行。张女士称,其当即将此情况通知了神舟国旅。据张女士讲,次日她到公安局查询了原因,被告知护照被注销是系统错误信息。此后,张女士三人将神舟国旅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旅游服务费、保险等68350元。
神舟国旅一方主张,该公司与张女士等人之间系委托关系,该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委托事项,关于费用退还事宜应与航空公司和当地酒店协商,与该公司无关,且张女士等人无法出行系自身原因造成,且张女士的女儿和儿子属于自行放弃行程,故相应责任也应自行承担。
庭审中,神舟国旅表示,该公司曾就退款事宜与有关单位进行过交涉,但是因马尔代夫旅游比较特殊,酒店预定后提前三天内退订需收取全额费用;而机票则因是包机出行,因此无论是否登机均不能退还,这在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并已告知了张女士。为证明上述主张,神舟国旅提交了马尔代夫包销切位协议、长期订房合同等证据。
同时,法院查明,张女士与神舟国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机票及酒店一经确认不退订或更改,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实际入住登机等机票款,酒店费用等均为实际损失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关于“机票及酒店一经确认不退订或更改……”的违约及其他约定并非格式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合同系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自由协商的结果,法律应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的自由意志,张女士等三人主张该条款无效缺乏依据。同时,法院指出神舟国旅亦提交了机票及酒店费用在出行当天才要求退订而产生全部损失的相关证据,且张女士等人不能出行的原因并非神舟国旅造成,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如不区分责任和缘由均转由旅行社承担有违公平。另外,双方合同系代为办理自由行和代购保险,相关费用并非神舟国旅实际取得,神舟国旅代订代购之后,其合同义务即已履行完毕。因此,神舟国旅并不存在违约情形,张女士等三人要求退还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等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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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9.201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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