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深化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改革 夯实生态文明基础

15.01.2015  04:01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1月15日讯     云南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肩负着区域、国家乃至国际自然资源和生态安全保护的重大责任,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截至2013年底,云南省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157个,总面积282.53万公顷,基本形成布局较为合理、类型较为齐全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
      为进一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开展了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调查和研究,查找了保护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规格偏低、设置不规范、编制使用层级复杂等制约云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的主要体制问题,并正式印发了《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权责关系,加强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提升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保障能力等。
      一、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关系和去行政化的要求,进一步理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管护机构的职责。一是明确州(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挂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具体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二是自然保护区单独设置管护机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设置为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自然保护区管护局职能定位为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制度,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然保护知识的教育,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二、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级别,提高组织保障水平。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机构规格分别设置为正处级、副处级;州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原则上为科级。
      三、机构设置体现保护优先原则,摆脱自然保护在开发利用面前的弱势局面。依托自然保护区设置的其它保护、开发机构,原则上只能在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加挂牌子,实行“几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
      四、改变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复杂、不规范的局面,统一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分支机构层级和内设机构组成。大型和超大型自然保护区的管护局下设管护所(管护分局)、管护站两级分支机构,其余规模自然保护区下设管护站一级分支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为:办公室、计财科、资源保护科、科普宣教科和社区科。旅游管理和资源监测任务繁重的保护区,可增设生态旅游管理和科研机构。
      五、改变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人员编制核定标准不统一的状况,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编制数,确定机构人员编制核定依据。将自然保护区的级别、管护面积、管护站数量、跨行政区域情况、所在地人口密度、自然保护区完整性、国际影响力等因素作为核定人员编制的重要依据。
      六、切实履行省政府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责任,为保护区管理提供有力保障。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的人员编制由省级审批核定,人员经费、工作经费按照核定的编制数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相关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蒋柱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