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脉冲发生器无信号 造成巨额损失诉卖方

27.03.2015  16:44
  北京某石油技术公司称,2012年11月,其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石油技术公司向科技公司购买某型号脉冲发生器。产品交付后,石油技术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脉冲发生器无信号、不工作、配件破裂损坏等问题,且上述问题均在不足合同约定的500小时正常工作保养周期情况下发生。石油技术公司向科技公司反映问题并要求其维修,但科技公司并未解决上述问题。从而导致石油技术公司在多次油田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脉冲器无信号,不得不停工起钻,致使工程延期,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石油技术公司多次与科技公司交涉,但均未达成一致。石油技术公司称,其将脉冲发生器送交某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实验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经检测,该脉冲器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现石油技术公司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31万元。

  4月1日(周三)上午9时30分,在大兴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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