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京市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8]272号

11.02.2018  18:23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3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京发改〔2015〕13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节能减碳工作实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于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十三项节能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交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未按规定提交201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8年7月至8月。

  (三)监察数量:所有未按规定提交201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8年3月至7月。

  (三)监察数量:约5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对存在报告内容不实等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上报,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三、能源审计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已开展能源审计的市级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4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对节能措施不落实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对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公共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8年1月至6月。

  (三)监察数量:6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单位,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情节严重的,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10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市、区两级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监察时间: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40个项目。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情况、第三方核查报告内容审核情况及碳排放履约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碳排放报告单位、重点排放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8年4月至8月。

  (三)监察数量:根据公布的2017年碳排放报告单位、重点排放单位数量确定,包括所有未上报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的单位、未完成碳排放履约的单位。

  (四)结果处理:根据《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等规定,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第三方核查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根据其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并通报。

  八、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节能量审核、碳排放报告核查、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等工作的节能服务机构。

  (二)监察时间: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50份报告相应的节能服务机构。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三条等规定,从事节能和碳排放咨询、设计、评估、审计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1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8年5月至7月。

  (三)监察数量:根据公布的未按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量确定,包括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且未按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或者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不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内容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8年4月至11月。

  (三)监察数量:10家。

  (四)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十二、能耗异常的用能单位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能源消耗数据异常的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8年1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线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四)结果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三、区级节能专项监察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区两级节能监察职权划分,由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年能耗在2000吨(含)至5000吨(不含)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交情况专项监察、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专项监察,非重点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专项监察、区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专项监察、能耗异常的用能单位专项监察等。

  以上第一至十二项,由市节能监察大队负责,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积极配合;第十三项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并将监察结果及时报市节能监察大队备案,市节能监察大队在整个工作中予以指导。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2日

  (联系人:市节能监察大队 唐笑飞; 联系电话:66415588-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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