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7]294号

29.03.2017  10:26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本市节能减碳工作,切实发挥好节能监察在节能减碳工作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节能减碳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7日

  (联系人:市节能监察大队 王超; 联系电话:66418507)

  附件

  2017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为切实做好2017年本市节能监察工作,发挥节能监察对节能减碳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2017年计划开展11项专项节能监察。具体安排如下:

  一、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交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未按规定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和未提交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7年4月至7月。

  (三)监察数量:根据公布的2017年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确定,包括所有未按规定开展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未提交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

  (四)结果处理:(1)对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2)对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审核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重点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7年8月至10月。

  (三)监察数量:所有未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单位;已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但审核不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抽查5%左右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

  (四)结果处理:对报告内容不实等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重新上报,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能源审计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已开展能源审计并通过评审的市级能源审计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7年3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100家。

  (四)结果处理:(1)对节能措施不落实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2)对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公共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用能单位(电动机、变压器使用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7年3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50家。

  (四)结果处理: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单位,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情节严重的,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7年3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80家。

  (四)结果处理: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市区两级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监察时间:2017年1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 40个项目。

  (四)结果处理:(1)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3)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4)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将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息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七、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情况、第三方核查报告内容审核情况及碳排放履约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一般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7年3月至7月。

  (三)监察数量:根据公布的2017年一般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数量确定,包括所有未上报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的单位、所有第三方核查报告内容不合格的单位、所有未完成碳排放履约的单位。

  (四)结果处理:(1)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第三方核查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2)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根据其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

  八、节能服务机构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从事清洁生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等节能服务机构。

  (二)监察时间:2017年3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20家。

  (四)结果处理: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所有单位(能源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7年3月至12月。

  (三)监察数量:10家。

  (四)结果处理: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7年5月至7月。

  (三)监察数量:根据公布的未按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量确定,包括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且未按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四)结果处理: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或者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不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内容专项监察

  (一)监察对象: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尚待验收的单位。

  (二)监察时间:2017年4月至11月。

  (三)监察数量:10家。

  (四)结果处理: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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