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05.02.2015  16:20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13〕1132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推进和总结2014年第一批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

  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内涵促降”潜力,2015年本市继续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申报条件

  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能源管理外包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负责管理用能单位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费用。申请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试点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

  (二)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合规。

  (三)必须是集设备、人员、运行维护于一体的全托管模式,能源托管费用实行“包干制”。项目边界清楚,基准能耗统计台账齐全。满足本市计量器具配备要求,要设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纳入北京市节能监控服务平台,接受能耗实时监测。

  (四)项目被托管前,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含),托管合同期3年以上(含)。预计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含),节能改造产生的年节能量不低于项目年节能量的30%。对于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年节能量较大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五)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项目申报、审核与实施

  (一)项目申报。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于2015年3月6日前将以下材料(一份,加盖两家单位公章)报送市发展改革委408室。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

  2.试点项目合同(草案)复印件(参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的能源费用托管型试点项目合同文本格式)。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相关审批文件。

  4.能源系统稳定运行2年以上(含)的证明材料。

  5.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项目审核。

  我们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评审,并于2015年3月底前确定试点项目。

  (三)项目实施。

  试点项目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报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具体流程参照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备案程序),在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基准能耗后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

  三、其他事项

  项目实施一个会计年度后,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可联合向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量,对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按照36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标准,向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拨付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公共服务平台要密切跟踪试点实施情况,及时报告工作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宣传推介先进典型。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9日

  (联系人:资环处 蒋海峰; 联系电话:66415588-0415 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刘研; 88549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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