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2015年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专项项目的通知

16.02.2015  18:3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专项项目的通知》(国能综科技[2015]52号)精神,现将2015年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专项项目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安排原则和支持范围

  (一)安排原则。

  1.紧密围绕构建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现代能源体系的要求,重点安排对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供给革命和技术革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突出意义,引领能源科技创新和能源装备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

  2.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第三方评审,择优选拔项目。

  3.能源自主创新专项和能源装备专项对获得支持的项目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5%和10%给予投资补助。

  (二)支持范围。

  1.能源自主创新专项主要支持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的建设及续建完善项目,以及有关企业、科研院所实施的以完善研发、检测、实验条件为主要建设内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装备专项主要支持有关企业实施的以完善工艺装备为主要建设内容的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支持单纯的产能建设项目。

  2.能源自主创新及能源装备专项支持方向参照《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国能科技[2011]395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能源领域“十二五”后期中央预算内计划的通知》(国能综科技[2013]201号)。

  二、项目要求

  (一)能源自主创新专项要求项目单位研发基础条件良好,研发能力较强,在能源和能源装备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良好组织协调能力。能源装备项目要求项目单位拟生产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已有应用业绩或持有订单。

  (二)项目备案、环评批复、土地等固定资产投资手续基本完备,目前具备开工条件或近期已开工建设,且未获得过同类资金支持。

  (三)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专项项目的通知》(国能综科技[2015]52号)要求上报《项目信息表》和《项目信息汇总表》,并提交项目批复文件(正在批复过程中的项目提交批复申请文件以及土地、环评、城市规划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时间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质量,明显不符合本专项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要求的项目不得上报。

  (二)项目申报材料请于2015年2月25日下班前上报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专项项目的通知》(国能综科技[2015]52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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