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04.03.2016  18:30

农机管[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

根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16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已由农业部委托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企业统一印刷并编号,寄往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为做好《作业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放程序。《作业证》应由省级农机、交通部门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加盖公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审核申领机车、人员的资质条件,严格按程序发放。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不得委托中介组织发放。《作业证》一车一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严禁涂改、转借和倒卖。

二、坚持免费发放。《作业证》印制工本费已由农业部统一支付。各地在发放《作业证》时,要坚决贯彻免费发放

的原则,不得向申领者收取任何费用。对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相关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三、做好登记备案。《作业证》是跨区作业机车免交车辆通行费的凭证和依据。为加强《作业证》备案和管理工作,我司在每张2016年《作业证》上继续加印唯一对应的二维码,并建立了相应数据库。民众可通过手机扫描软件查验《作业证》真伪和相关信息,同时,可下载农机直通车客户端,帮助合作社、农机手、农户找农机、找农活。

县级农机管理人员应通过“全国农机化生产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njxxw.com.cn)或农机直通车客户端-管理版进行登记备案(具体方法详见附件),及时将《作业证》信息上传到数据库。信息不齐者,可视为无效《作业证》。各地要认真及时做好《作业证》的发放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切实维护跨区作业机手合法权益。

附件:2016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登记备案操作方法

附件下载: 2016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登记备案操作方法.doc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