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和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16.12.2014  17:31

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和

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和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首都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以增进广大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的工作意识,推动基层单位职工之家建设成为组织健全、服务到位、职工信赖、工作规范的单位内部工会服务站为目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周期及表彰名额

第三条   评选范围

(1)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评选申报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拟申报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须具有区县、局总公司级先进(优秀)职工之家称号。各级地方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不参加评选。各区县申报的非公有制企业模范职工之家的比例不得低于分配名额的30%。

(2)北京市模范职工小家:评选申报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属的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分会(小组),须具有区县、局总公司级先进(优秀)职工小家称号。

(3)北京市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申报对象为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级(含)以下干部以及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其中,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级(含)干部比例不得超过20%,厅局级干部不作为评选申报对象。各区县总工会申报对象应适当向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的工会服务站、社区(村)联合工会干部倾斜。如推荐的处级人选超过20%,由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处级领导进行排序,择优表彰。

第四条   评选周期和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共评选表彰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北京市模范职工小家各100个,北京市优秀工会工作者300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条件

(一)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评选申报条件:

(1)组织体系健全。单独设立工会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以及工会分会(小组)和工会积极分子队伍。按照规定配齐配强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工会专(兼)职干部,工会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建立单独工会财务账号,能够完成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资产。积极开展工会分会(小组)职工小家活动。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稳定在95%以上,工会会员信息采集率达到95%以上。

(2)服务设施完善。按照《意见》要求深入实施“五亮”工程,职工之家服务设施实体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职工之家设立专门的职工活动场所,在显著位置“亮牌子”,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活动设施,本着“一室多用”原则,设置劳动争议调解室、职工减压室、职工书屋、职工学习室。工作人员能够向职工“亮身份”,工会主席向职工公布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制定并公布工作制度,定期发布服务项目和活动信息。根据工作职责和不同服务项目特点,制定工作程序,以流程图形式对外公开。

(3)作用发挥明显。能够密切联系职工,重点在反映职工利益诉求、协调解决职工实际困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服务职工职业发展、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方面发挥明显作用。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可能发生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做到及时发现、迅速报告。履行帮扶困难职工“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职责,接待职工日常求助,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帮扶。接待职工劳动法律政策咨询,提供必要法律援助。通过多种形式有效疏导职工情绪,发挥职工心理压力“减压阀”作用。组织职工参加首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定期举办职工职业技术技能交流活动,管好用好“职工书屋”。建立职工文体活动兴趣小组,定期开展文娱活动。

(4)自身建设规范。积极争取本单位党政支持,建立与单位领导班子的定期会议制度,给予职工之家更多资源,工作开展规范有序。建立主席接待日制度,工会主席定期在职工之家现场办公,接待来访职工,及时协调有关方面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建立联系职工制度,工会干部定期深入职工工作岗位一线走访调研、定期召开职工座谈会,综合运用各种联络方式倾听职工诉求,了解职工需求。接受会员群众民主评议和监督,依法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会员民主评议满意率在85%以上。12351热线接单办结率、职工满意率均达95%以上。

(二)北京市模范职工小家评选申报条件

(1)有效服务职工。积极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作用,认真听取职工日常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履行帮扶困难职工“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职责,为职工排忧解难。职工小家团结友爱、温馨和谐。

(2)日常工作活跃。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不断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职工开展文化、政治、业务学习。

(3)重视自身建设。工会小组(分会)自身建设较好,能够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分会主席),建立健全各项日常工作和活动制度,各项基础工作扎实,能够及时发展工会会员,按时收缴工会会费。

第六条   北京市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申报条件

(1)热爱工会工作。认真学习宣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熟悉工会业务,政治业务素质强。

(2)密切联系职工。向职工“亮身份”,公布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善于团结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生产生活情况,热心为职工排忧解难,在为职工办好事、解难事方面有突出表现,是职工公认的“职工之友”。

(3)工作推进有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推动工会重点工作落实,工作业绩突出。如推荐人选为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或干部,其所在单位须具有区县、局总公司级先进(优秀)职工之家称号。如推荐人选为社区(村)联合工会主席或干部,其所在联合工会需完成发展小微企业建会和零散就业人员入会任务,相关信息完整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推荐

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其中,北京市优秀工会工作者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推荐单位审核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初审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表彰人选名单,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审定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拟表彰人选名单进行审定。

第十条   公示

对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在本系统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表彰决定

公示无异议后,市总工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签表彰决定。

第十二条   奖励形式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分别授予“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北京市模范职工小家”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北京市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领导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评选标准,严格执行评选条件。要坚持把评选表彰与强基层、促规范、提水平结合起来,切实使评选表彰活动成为提升基层工会服务职工水平的有效抓手。

第十五条   评选表彰工作要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注重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基层党政领导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各区县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要派员参加所推荐单位和个人的民主评议,做实民主评议环节。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纳入市总工会年度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市总工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列表: 本文编辑: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