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寒树”不耐寒 究竟谁之过?

24.02.2017  20:01
  千里迢迢高价购买“耐寒树”, 种植九年后突然一夜之间全数“冻死”,农场主贾女士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怒将卖树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贾女士诉称,2002年她从被告处花费8万元购买北海道黄杨树树苗3000棵。在被告的宣传介绍中,称该树“耐寒性极强,成树可耐-24℃的低温”。我在被告的指导下将所购树苗种植于租赁的河北农村山头上。2012年3月1日,我发现上述成树全部死亡,被告当时亦派人到现场处理,并称树苗死亡原因是气温低,但当地气温却远未达到-24℃,故树苗死亡原因系树苗质量原因。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树苗款8万元、土地承包金45万元。

  被告花卉中心辩称,不同意贾女士的诉讼请求,他们咨询过专家,专家说该树木具有抗冻性,树木死亡的原因很多,零下24度为受冻极限,北海道比河北温度低,在北海道该植物都不会冻死,故原告主张树木被冻死理由不成立,不同意赔偿。

  庭审中,原告贾女士表示树木现已销毁,并向法院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证明贾女士所种的树木系冻死,被告就此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以产品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依据举证规则,其需证明涉案的北海道黄杨树的树苗存在缺陷,即不具有宣传所具有的耐寒性、受冻而死。依据现有证据,原告在树苗死后,并没有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对树苗死亡的真实原因无法确定,其虽提供村委会证明,但显然该村委会并无权就树木死因进行认定,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树苗死亡系冻死的结论。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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