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考场抓获仨“枪手” 房山今审首批替考案判四人拘役一月
18.01.2016 18:1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在不久前的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位于房山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考场中竟查获三名替考者,其中一名被替考者因在酒店等待也被抓获。
2015年12月26日,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首场考试开考。25岁的女子康某是湖南某档案技术管理公司的职员,大学文化,因涉嫌替考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房山警方刑事拘留。据房山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下午4点半,康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11教室内代替28岁的女子曾某(另案处理)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当场查获。
27岁的女子胡某是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内容总监,大学文化,因涉嫌替考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房山警方刑事拘留。据房山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8时40分许,胡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09教室内,代替34岁的女子曾某某(另案处理)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当场查获。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第三起案件的被告人是34岁的男子马某,案发前马某无业,大学文化,湖南人,因涉嫌替考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房山警方刑事拘留。此外,雇用马某的被替考人谢某因在附近酒店等待被抓获。房山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8时40分许,马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01教室内代替谢某参加研究生考试时,马某被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在房山区一酒店内将谢某抓获。
据替考者马某供述,是湖南某教育培训机构的匡老师叫马某代替谢某考试,匡某给了马某2000元,并将谢某的身份证等内容给了马某,在考试的前一天晚上马某才知道是参加研究生考试。考试之前,匡某的朋友给了他考试的资料。他之前不认识谢某,是在考试之前才认识谢某的。马某替谢某进了考场,但只考了一门考试,做了5个题目,就被巡考老师发现。马某如实交代是替人考试,监考老师当场报警了。“当时我父亲生病住院,每天都有一笔支出,所以我就答应了。希望法院少给我判点罚金。我曾经是无偿献血的个人,现在需要他人的帮忙,” 马某说道。而真正的“考生”谢某坦陈自己当时抱着侥幸的心理,因为一方面不想让父母失望,一方面担心自己考不过,所以找到匡某帮忙。
第二起案件的被告人胡某原是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内容总监,她与被替考者也不相识,在参加第一门考试刚做了四道题时就被监考老师发现。她因为英语水平不错,受另一位朋友之托去帮忙的,没想到因为和被替考者的相貌相差太大,很快就被监考老师识破。法庭上,胡某宣读了自己在看守所内书写的“认罪书”,她经过多年打拼,工作已经小有成绩,却因此获罪,后悔至极。
而第三起案件的被告人康某则称自己是被所在公司老板要求来替老板参加考试的。为了奖励康某,老板提前给康某转正,同时湖南某教育培训机构的匡某给了她1000元钱。“爸爸妈妈我再次让你失望了,对不起。”在最后陈述阶段康某不停地说“对不起”,表示已经深刻地认识到错误,希望法庭轻判。
当庭宣判后,审理这三起案件的法官董杰向现场的媒体解读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解释了是考虑到四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希望能给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只按照拘役刑的最低刑期判决。最后,董杰法官提示广大考生,一定要靠自己的真才实学参加考试,扎实复习,不要走捷径,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一失足成千古恨。
法律链接: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在刑法第284条之后新增加了一条,就将替考纳入到刑法中。新增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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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2016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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