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诉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女子反诉返还多年抚养费
17.04.2015 20:1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张老汉诉称:张老汉和张某系堂兄弟关系,张某有一女儿张小姐。1994年12月29日,张老汉曾与张小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但张小姐没有尽到任何抚养义务,且无故刁难原告,原告认为无法共同生活,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遗赠抚养协议。
被告张小姐辩称:原告说的问题完全是无中生有、歪曲事实。原告73岁,身体残疾,但生活得相当优越,红光满面、精神焕发,根本不像原告陈述的受到虐待。1994年双方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一直关系很好。2000年原告结婚,之后,他为把财产留给后老伴,找各种理由想解除遗赠抚养协议。2004年经二中院调解,原告很委屈面对各种压力,不得不接受各种协议,但是他想把财产留给老伴的想法没有改变,一直想破坏协议。事已至此,被告同意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因被告在协议关系存在期间除了抚养费、赡养费、医疗费、房屋多次修缮费用、锅炉更换费用、地面硬化、烧暖气、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付出很多,每次原告生病都是被告打车或开车带着原告去看病,这些辛苦原告却不记得,现原告请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被告同意。但被告多年所付出的财产需原告如数返还,具体反诉请求是:原告返还被告生活费40 600元、医疗费17 810.55元、装修费36 863.6元、采暖费20 000元,共计115 274.15元。
张老汉就反诉答辩称:老伴有自己的房子,而且已经拆迁,没有要张老汉财产的意思。如果被告履行了赡养义务,养老送终,该得的财产都是他的。在遗赠抚养协议存续期间,给张老汉的赡养费、医疗费等是被告的义务,不同意返还。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系为双方设定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关系,该协议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之上。本案中,张老汉、张小姐在2004年经诉讼调解达成新的遗赠扶养协议,此后张小姐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了给付生活费、医药费的义务。现张老汉作为遗赠人要求解除合同,张小姐作为扶养人同意解除,对此本院予以支持。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张小姐给付张老汉的生活费、医疗费,张老汉应予返还。关于张小姐为涉诉宅院支付的装修费、供暖费等合理支出,因张小姐在张老汉宅院居住多年,张小姐对张老汉宅院中改建和装修也是有利于自己的生活便利,现张老汉要求考虑张小姐在其宅院居住情况,酌情扣减其应当返还的款项金额,该请求有事实和依据,故本院从公平角度考虑,对张老汉应返还金额酌情予以扣减。综上判决原告张老汉与被告张小姐之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并由原告张老汉返还被告张小姐已支付的生活费、医疗费、装修费用、供暖煤火费用共计六万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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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20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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