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赡养老人想继承房产 谁料父亲早有遗嘱

19.01.2016  19:34
  父亲去世后留下房产,四位兄弟姐妹将继母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亡父生前遗产,继母拿出遗嘱和赠与合同与其对峙公堂。

  原告李家四兄妹共同诉称:李老汉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4名子女,即原告四人。王某去世后,李老汉与张某于2000年再婚,婚后双方于2002年购买了位于顺义区某处的房产一套,后李老汉于2014年2月3日去世。现原告与被告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对李老汉和被告张某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与李老汉结婚后,没有房子住,所以双方协商买了房子,婚后一直共同与我的孩子生活,李老汉的四个子女基本不来探望我们,有病有灾都是被告亲生儿女跑前跑后。李老汉生前立有遗嘱,自愿将自己的份额由张某继承, 2011年4月3日与张某签订赠与合同,将涉诉房产赠与张某,并有二位邻居见证,基于此,被告认为李老汉已经将此房产赠与被告,且房屋卖契上登记的就是被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法院分别向涉诉赠与合同两位见证人当面询问,二人均表示认可上述赠与合同及其签名的真实性,均称2011年4月3日当天李老汉、张某二人一起找到他们进行见证,当场签订的赠与合同,李老汉精神状况良好。且李老汉在世期间,四位子女基本不来看望老人,离得最近的一个村的都不来看老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所提交的涉诉赠与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见证人的证词可以证明,李老汉在世时与张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将涉诉房产属于其本人所有的份额赠与张某。该赠与合同,系赠与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根据涉诉赠与合同约定,李老汉自愿将涉诉宅院内已有房产赠与张某,且包括未来改建、拆迁相关补偿。由此可见,其在涉诉宅院内的房产权利已经全部赠与张某,涉诉房产已归张某所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个人遗产仅指其个人生前合法遗产。涉诉房产已经非李老汉遗产,故原告要求以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本院无法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李家四兄妹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娜
习近平致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
值此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举办之际,法院网
习近平会见李家超
国家主席习近平30日下午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新当选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