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去世留房产 村委会卖房遭起诉
10.11.2015 06:1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993 年10月,孤寡老人董文某因病去世。董文某生前系通州区西集镇某村村民,终生未娶,亦无子女。董文某的父母早逝,董文某也没有兄弟姐妹。董文某去世后,村委会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同年10月,村委会与本村村民董思某签订《买房协议》,将董文某在该村的四间北房以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了董思某。董思某依约向村委会交纳了购房款。其后,村委会亦将房屋交付给了董思某并由其长期居住使用。一晃二十余年过去,双方均相安无事。但没想到的是,村委会最近却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和起诉书。原来,董思某于2015年8月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确认其与村委会签订的《买房协议》合法有效,同时要求确认其所购买的四间房屋归其所有。
针对董思某的起诉,村委会认可双方签订的《买房协议》合法有效,但拒绝对房屋的归属问题发表意见。同时,村委会还对董思某未经协商即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表达了抗议。庭审中,董思某是否还有合法的继承人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就此问题,法官已于庭前向公安户籍部门调取了董文某的户籍信息,其户籍登记信息显示董文某去世后确无继承人。同时,董思某还向申请两位村民出庭作证,两位证人均表示董文某确无继承人。
为何签订合同已过二十余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官的询问下,董思某道出了其中缘由。董思某称,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此,村委会将董文某的房屋出卖给自己应为合法有效。但自己手中虽持有买房合同,却无处办理农村房屋的产权登记,故此只得向法院起诉,以明确房屋权属,避免今后出现纠纷,起诉村委会实为无奈之举。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共同确认签订的《买房协议》有效,并确认董思某所购四间房屋归其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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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015 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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