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乘公交受伤 起诉客运公司索赔

29.10.2015  16:49
  刘大爷在乘坐顺义区某路公交车时,该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刘大爷受伤并住院治疗。刘大爷认为自己遭受的损害应由该公交所在的客运公司负担,故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大爷诉称,2014年2月,自己在北京市顺义区龙塘路北河路口乘坐某公交车,随后,该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自重型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他受伤。受伤后,刘大爷在顺义区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至今未获赔偿,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客运公司赔偿前述损失共计8466.96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待伤残评定作出后另行增加诉讼请求。

  被告客运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曾与客运公司达成书面协议,除客运公司已承担的治疗费外,支付刘某自行垫付的治疗费37.10元,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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