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院:通过网络租车平台实施租车诈骗案件频发凸显五大问题
近年来,由于北京市采取小汽车“摇号”等限购政策,逆向造成买车、用车需求持续激增,利用网络租车平台进行诈骗的行为频繁发生。2015年7月至9月间,西城院侦监处连续办理网络租车诈骗案件,发现该类案件凸显五大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租车平台对承租人审核把关不严致使网络租车诈骗频发。 目前该3起案件共涉及车辆9辆,涉案金额达百万余元。因网络租车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仅对承租人身份及驾照信息、过往租车记录等进行初步的书面审查,对租车注册人员与实际承租人是否一致、支付租车费用的银行卡、预留电话是否属于承租人本人等关键信息不予审核,且租车平台并不派员在场监督交还车过程,这给了“卖车人”及“车手”进行网络租车诈骗以可乘之机。如“PP租车”平台,租客只需提交身份证及驾驶证信息,通过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系统对其信息、照片的核对后,便自动成为会员并可进行约车,即只要承租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及驾驶证件就可以在该平台租车。
二是涉案行为人均为结伙作案,犯罪组织严密。 犯罪嫌疑人以“租车”为名,通过“PP租车”、“友友租车”、“宝驾租车”等主要汽车租赁网络或手机客户端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和初步审核后,广下订单将私人车辆骗出并销赃。如赵某、刘某涉嫌诈骗案,2015年2月至5月间,“卖车人”裴某自己或通过赵某等人寻找负责租车的“车手”,用刘某等“车手”的个人信息在各大租车平台实名注册、下单,骗车成功后安排“炎某”等人以每车1.7-4.8万元不等的价格向黑市出售,销赃金额由卖车人、车手等根据约定进行分配。
三是网络租车诈骗行为的认定具有一定难度。 如敬某涉嫌诈骗案中,2015年6月间,犯罪嫌疑人敬某在“卖车人”建议下欲将租赁来的车辆用于抵押贷款,由李姓男子通过“友友租车”网页为其注册账号、下单约车,并由敬某单独前往约定地点取车。之后,敬某跟随该李姓男子及另一陌生人前往廊坊,在其安排下于凌晨1时许与另一男子签订借款协议,并将所租车辆交给该男子,后该车载GPS被卸掉且无法与李姓男子等人员取得联系。该案中,因租车人及到案人员仅有敬某一人,其他证言、书证等仅能证实敬某从被害人处租赁车辆的事实,若其翻供如供称车辆遭盗抢,则该案就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诈骗事实。故西城院对敬某作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继续追查从敬某处骗走车辆的李姓男子等人。
四是“卖车人”幕后操纵、欺骗“车手”,案件彻查难度大。 “卖车人”实为最大利益者,其并不与汽车出租人或租车平台产生直接联系,而是利用“车手”进行诈骗,使“车手”误认为其与“卖车人”真实结伙、共同欺骗且能依约分成。如2015年4月至5月间,犯罪嫌疑人俞某、朱某、董某商定用俞某的证件租车,销赃后三人分赃。之后,朱某与网上认识的“卖车人”联系并见面,“卖车人”用俞某的手机及证件下单约车,租车成功后其安排手下两人开车带俞某前往山东销赃。趁凌晨困乏让其到旅店开房之机,二人将车开走并卸掉车载GPS,之后便失去联系。截至目前,“卖车人”及相关人仍未到案。
五是“车手”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积极主动参与网络租车诈骗。 如敬某涉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敬某认为自己只是将车租来用于抵押贷款,并未伙同他人诈骗。且其听信“卖车人”所说的“你提供给车主的是真实信息,所以只是民事案件”的“避责方法”,故其为偿还个人债务主动参与了租车诈骗。再如赵某涉嫌诈骗案中,为让赵某帮忙寻找“车手”,“卖车人”裴某称“中介公司和车主给所租车辆上了保险,车租来后可报案称车丢失,保险公司就会赔钱给车主,而车主和中介公司没有损失,不会找我们麻烦”,基于裴某许诺的做成一次给予分成1000-2000元及所谓的“避责方法”,赵某积极帮助裴某寻找多名车手,共骗出7辆汽车,非法获利数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网络租车诈骗行为,严格追究“车手”尤其是“卖车人”的刑事责任,力争打早打小打彻底,将该种新型诈骗方式控制在低发甚至不发层面。二是租车中介公司要严格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对承租人身份、驾证、银行卡包括预留电话等相关信息的审查把关义务和力度,在为承租双方提供最大化便利的同时尽量介入租车现场,帮助出租人识别是否存在诈骗可能,减少网络租车诈骗滋生的监管不力因素。三是要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提升群众遵法守法观念和自我防范意识。如在租车平台首页醒目位置发布该类案件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告诫承租人相关租车行为是否合法和存在隐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