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祁凡骅:公共政策需在网络扶贫中积极有为
我国的扶贫工作既有制度,又有机构,还有人员保障,形成了健全的扶贫系统性和保障体系。这值得我们骄傲,是我们社会制度优势的体现。但是,我国目前仍有大量贫困人口存在,这使我们不得不正视扶贫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将“精准扶贫”上升为国家战略,并完善顶层设计,为“精准扶贫”保驾护航。当前,互联网为精准扶贫理念的落实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执行平台。不容忽视的是“互联网+精准扶贫”的模式需要公共政策的配套助力。
网络扶贫需以公共项目予以支撑
扶贫属于公共事务,公共部门在扶贫工作中起着引领和主导作用。公共部门扶贫工作的开展必须以公共项目予以支撑。首先,国家需开设相关项目,构建精准扶贫的信息平台,将所有贫困地区、贫困人员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为扶贫提供大数据支持。社会主体可通过这一信息平台获取准确、可靠的贫困人员信息,进行精确的帮扶。这一信息平台的搭建可以使扶贫工作在社会信任的基础上有序展开;其次,基层政府需构建乡村扶贫网络平台。基层网络扶贫平台可以为缺乏网络设备、不具备网络知识的贫困户提供直接的服务,这需要公共项目的支持;再者,国家需设立各类扶贫专项,鼓励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申请扶贫项目,通过网络为贫困人员提供帮助,提供更优的医疗保障,提升持续的脱贫能力。这就需要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民政部等部门的协同努力。
以税收减免为企业网络扶贫提供高强度政策激励
形成贫困的原因是多样的,解决的路径也应当是多元和多样的。因此,贫困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政策应当为社会主体参与扶贫提供高强度的激励。实际上,国务院办公厅在2014年12月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落实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就业增收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设立扶贫公益基金。2016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据这些文件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可以考虑增加税收激励的强度,允许企业和个人将扶贫投入资金从应交税额中扣除,而不是税前扣除。鼓励社会主体将更多的资金直接投入扶贫活动,然后政府再去设立项目投入。我们可以设想,互联网企业会有更大的动力去建立贫困地区产品贸易平台,创建扶贫产品APP。这就会激活贫困地区的脱贫活力,形成企业、个人踊跃扶贫的良好风尚。
公共政策需激发民众的扶贫善意
此外,扶贫政策的制定应该以激发民众的善意为出发点。管理学家德鲁克认为:管理的本质是激发善意。中华传统文化中的“老吾老以及人之劳,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倡导的也是同理互助之心。网络媒体中,一人有难,万人相助的事件频频出现。民众的互助与爱心既是我们做好扶贫工作的群众基础,也是我们公共政策制定者所应疏导和弘扬的公共价值。公共政策需要摒弃传统的管制思维,摒弃过去的管理者自我导向,为爱心扶贫提供便利,激励这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行为。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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