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又盗窃 数罪并罚获刑三年

20.10.2015  14:20
  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盗窃罪,日前,密云法院对邱某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

  邱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5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许,邱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在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停车场,采用砸车玻璃的方式,窃得常某的黑色本田CRV越野车内现金人民币7550元。经鉴定,被损坏本田CRV越野车玻璃及内饰修复价值人民币2428元。2015年6月4日邱某因此事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因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将邱某诉至法院,并建议撤销缓刑,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邱顺曾因犯盗窃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邱某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XX号刑事判决书,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中的缓刑部分;对邱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继续追缴邱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五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常某。

  宣判后,邱某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今后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没有意见,不上诉。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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