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外保温材料质量抽检情况的通报

09.10.2014  16:32

  

  京建发〔2014〕38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在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集中施工阶段,为保证进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现场的外保温材料质量,我委近期开展了针对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管理的专项检查。现将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我委共抽检外保温材料36组,经检验,32组质量合格,1组质量不合格,整体材料质量良好。

  不合格材料为我委于2014年7月3日在西城区枣林前街改造工程所抽检。该工程改造面积为2082平方米,施工单位为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现场抽检材料为标称“河北华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聚氨酯复合板。经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该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经查,该工程使用的聚氨酯复合板由施工单位从经销商(自然人)处购买,共101立方米。其中,2014年5月5日和5月28日进场95立方米,进场复验结果合格;2014年6月15日进场6立方米,我委施工现场抽检材料为此次进场材料,目前使用该批不合格材料施工的首层北立面墙体所粘贴的聚氨酯复合板已全部拆除,剩余材料已全部退场。

  二、具体处理措施

  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带来不良影响。由于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无法提供所购材料有效的生产厂家出货单、产品合格证以及与河北华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章印模相符的采购合同等能证明材料来源的有效证据,因此对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行为承担全部质量责任。经研究决定,由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进行处罚,并对其所施工项目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外保温材料的采购管理,减少中间环节,严格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3〕536号)的要求,直接与材料供应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二)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程序,避免因采购、使用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建筑材料而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同时,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要求进行采购备案。

  (三)各材料供应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把控企业资质文件、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流向,并按照《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9号)要求,进行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供应信息上报。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29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