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汤维建:建立健全第三方立法体制机制

09.03.2015  12:42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谈到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时,明确提出“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这对克服立法中的弊端、加强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 “一元两级三个层次”:“一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三个层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每一级中都有三类立法主体,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该体制在总体上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影响了立法和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要克服上述弊端,一个必要的步骤就是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则是这个完善步骤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第三方”,是指和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存在利益相关性的机关、团体或组织,包括地方立法研究会或研究院、高校或科研单位等。2001年开始,地方人大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立法实践就已在重庆、天津、甘肃、山东等地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有利于维护立法的中立性、体现立法的专业性、彰显立法的社会性、保障立法的民主性。建立健全第三方立法体制和机制,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第三方立法主体库。立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分布,建立第三方立法机构和人员名单档案,该名单档案应经常更新。在选定被委托人之前,立法机关应进行相关调研,对拟委托的主体进行认证、审查和评估,从而确定最符合要求的起草主体。第二,将竞争机制引入立法中。在必要时,可以考虑采取良性竞争选拔机制,在不同主体之间择优委托,保障起草主体的中立性、适格性和专业性。第三,强化立法过程的控制。委托第三方立法应有细则遵循,为保障立法草案的质量,被委托主体在起草草案前应进行一系列的立法调研和评估活动,并适时向立法机构汇报进程以及所出现的问题。强化立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立法在阳光下进行。第四,完善立法评估机制。立法评估是立法科学化的必要环节,包括立法前的评估、立法中的评估与立法后的评估。应完善立法质量评估体系。同时尚需将问责机制引入立法中,加强立法责任制和立法腐败追究制,从源头防止立法腐败和立法渎职等现象的发生。第五,建立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广纳各方意见。立法机构应当对所委托的第三方立法提交的立法草案予以高度重视,形成机制保障其发挥切实作用。在立法草案形成后,应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吸取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立法质量获得可靠保障。(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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