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起纠纷 诉求依法解除合同

11.12.2014  18:33
  原告徐女士起诉称,其与被告某食品研究院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陈女士得知被告公司并不具备特许经营的标准。因此,徐女士将研究院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合同、返还开店款并支付违约金。近日,丰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徐女士起诉称,合同约定徐女士交纳开店款,研究院授权徐女士使用“烤功夫”的商标和标识,并为徐女士提供专业的培训。合同签订后,徐女士得知研究院并未取得“烤功夫”的商标权,不具备特许经营的标准,也并未提供系统培训和技术支持。

   徐女士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给原告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被告未按照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重大信息,没有披露其经营信息,包括直营店及经营情况、商标情况。被告授权原告使用的商标不是注册商标,但在订立合同时被告声称是注册商标,合作协议封面、开店资格证、授权书、标识准用证、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碟子等餐具、设备、小料上都有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烤功夫”字样。被告是否具有特许经营资格也未向原告披露过。

  庭上,某食品研究院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案非特许经营合同,本案性质是技术秘密转让和设备买卖。合同未涉及经营权转让,只是经营的认可,原告的经营权和决策权是自主的,包括店面装修风格、产品定价等都是自主决定,原告没有干预,被告提供的仅仅是技术秘密,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后对原告没有任何控制力。此外,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设备、经营资源及经营模式已经交付,原告签订该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经实现,原告以被告未进行信息披露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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