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经纪机构备案及公示管理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20.12.2017  18:28

  12月20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和“安居北京”官微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关于尽快完成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原《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9〕369号)、《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信息公示的通知》(京建发〔2010〕73号)进行了修改、合并,今天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原文件中存在授权、委托或指定行业协会承担行政职能的内容进行修改,如: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场所统一公示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不强制公示行业组织制定的文本。

  征求意见稿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括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至少有1名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并于机构成立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备案。

  征求意见稿还堵塞了互联网经纪机构管理漏洞,要求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到所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所在地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以便加强属地管理。

  征求意见稿统一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分支机构备案的办理时限,增加对机构备案经营场所的实地审查、核实备案信息工作,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督力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市场退出标准,对于无法联系机构(根据备案地址和联系电话无法查找的机构),取消原公示一个月后注销备案的规定,改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记入备案机构警示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各区建立行业信用档案意识,通过备案工作搜集准确的机构和人员身份信息,并要求规范存档,为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依据征求意见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在正常经营期间,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公示下列有效证件及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本原件,分支机构公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原件、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涉及本机构备案业务类型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有关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三)本部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照片、姓名、信息卡号,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本机构有效投诉电话、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去年年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按照国家“放、管、服”的经济改革政策,全面放开房地产经纪行业备案条件,此举亦符合本次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不一致内容进行修改要求。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7年12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邮箱为: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