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300万元微信红包 交75万元个人所得税

06.05.2015  16:03

  今年4月份,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了使得宣传效果更好,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向地税部门交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是公司的人主动来申报的,税前总额是375万,按20%征税,发放300万元红包,个人所得税税款75万元。”据东台地税部门有关人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目前社会上对“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认识误差,派发红包的企业也缺少纳税意识,这家企业能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值得称赞。

  为了应对“微信红包”征税这个新课题,近期东台地税部门开展了“微信红包”风险专题应对,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到红包派发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微信红包”资金流,加强数据采集和分析,实施税源有效监控。

  亲友间微信发红包不用交税

  有网友提出质疑,“企业是发放红包者,个人所得税不应该由企业承担,而应由收到红包的个人缴纳。”对此,盐城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对微信红包收税是参照中奖等偶然所得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总额的20%,因为个体非常分散无法具体实施,因此,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为防止偷税漏税,目前微信红包征税是有法可依的。”著名税务筹划专家朱鹏祖认为,针对红包派发分散、受益人众多且数额大小不等的征管实际,国家税务部门已明确红包派发企业为“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统一集中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从源头堵住税收流失的漏洞。

  今年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接受采访时称,企业派发给社会个人中奖性质的红包,应当收税,这部分税款应由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亲友间发送的小额红包不应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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