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8.12.2017  02:31
  

  我委在搜集行政垄断案件线索时发现,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朝阳区农村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6年版)》(朝政农发〔2016〕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件”)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近期,我委对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开展了反垄断调查。调查发现,30号文件对朝阳区农村地区拟建产业项目(具体包括:农用地内一产项目、乡村集体产业用地和3-5%绿色产业用地三产项目)设定了产业项目集体收益的最低标准,要求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引入的产业项目的集体收益不得低于该最低标准。

  农村地区拟建产业项目的集体收益,不在政府定价目录内,属于市场调节,应由供需双方协商而定。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对产业项目的集体收益做出最低规定,限制了产业用地供给方之间的竞争。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为。

  调查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及时认识到30号文件存在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于2017年12月22日印发《关于农村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朝政农发〔2017〕48号),主动废止了30号文件中第四部分第八条“收益贡献”的相关规定,对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纠正。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政府部门的相关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防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防止滥用行政权力,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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