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障房须精装交房 装修标准不低于公租房

01.11.2015  11:30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陈斯)10月31日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自住型商品住房全面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自住房装修标准不得低于公租房,且开发商应在项目正式交房前一个月,邀请购房人到现场进行预验房,重点对装修使用功能进行核验。

   自住房装修标准不低于公租房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统一实施装配式装修。

  现阶段,自住房装修做法参照公租房,装修标准不得低于公租房装修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装修内容,包括选用的材料、部品、设备品牌及型号等,严格执行《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装修标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确定。

   执行时间

   不包括已销售项目

  据了解,自2015年5月1日起,由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新建、收购的项目率先全面推行全装修成品交房。自2015年10月31日起,凡新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含自住型商品住房)全面推行全装修成品交房。

  这意味着,目前已经销售或已经拿地的项目,还不会实行精装修交房。

   提前1个月邀购房者预验房

  市住建委表示,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将全装修成品交房质量纳入工程质量重点监管范畴。开发商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正式交付前一个月,组织现场开放日活动,邀请购房人进行预验房,重点对装修使用功能进行核验。开发建设单位应详细记录、汇总预验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正式交房时应向购房人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此外,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摇号前,将装修菜单内容进行公示,并在项目现场配备样板间。样板间应向全体购房人开放,并保留至交房后六个月,其使用的材料、部品、设备等应与购房合同约定一致,方便购房人直观了解装修内容,加强对装修标准的比照监督。

来源:法制晚报